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认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90********,藏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炉霍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认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炉霍县下**乡村民认某某(男、藏族、身份证号码:5133271990********)到炉霍县公安局主动上交枪支。其叔叔巴某某吗,在三年前临死的时候给自己一把长枪,其一直将枪藏在自己家春季牧场的房间里。
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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