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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认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90********,藏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炉霍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认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炉霍县下**乡村民认某某(男、藏族、身份证号码:5133271990********)到炉霍县公安局主动上交枪支。其叔叔巴某某吗,在三年前临死的时候给自己一把长枪,其一直将枪藏在自己家春季牧场的房间里。

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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