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3号
被不起诉人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嘉兴市**华联村小曲港西54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A1****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东升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计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本院认为,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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