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计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69********,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某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7时25分许,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渡村路口,覃某某驾驶桂B****7号“福狮”牌重型罐式货车在此等信号灯由北往南从成团路口左转弯上柳堡路往拉堡方向,绿灯亮时,覃某某驾驶车辆起步,适遇被不起诉人计某甲驾驶悬挂桂C****5号两轮轻便摩托车搭乘计某乙从货车车头绕行,货车与摩托车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计某甲受伤、计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和复核,计某甲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计某甲受伤送医院治疗,后留院观察,治疗结束后自动到犯罪侦查大队配合调查。
另查明,被害人计某乙家属表示放弃对计某甲的民事赔偿请求,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计某甲给予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计某甲自首、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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