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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计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0********,汉族,大学文化,昆明**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8时48分,陈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钱某某、杨某某、陈某乙)沿陆某某城西华路由东向西行至西华路与长青街交叉路口时与沿西华路由西向北左转弯的被不起诉人计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相撞,造成陈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22日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时,被不起诉人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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