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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计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13X,汉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计某某驾驶豫Q*****小型轿车沿泌阳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泌阳县南河桥上,将前方步行的魏某某与李某某撞到,造成车辆损坏,魏某某与李某某受伤,后魏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9日6时死亡。经泌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集体认定:计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计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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