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计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淮沪煤电公司丁集煤矿工人,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凤台县城关镇**街**。被不起诉人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计某某驾驶皖D*****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G237线**处时,碰到同方向行驶徐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尾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计某某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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