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路**园**号,现住地十堰市郧阳区**镇**路**。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十堰市郧阳区(原郧县)**镇**路经营一家“**药店”,**店负责人为詹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请的坐堂医生张某某为******病进行小刀针灸治疗后,查某某身体出现不适。为此,2005年12月9日,原郧县卫生局以詹某某所经营的**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诊疗活动对其进行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0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店给患儿王某某打针。为此,原郧县卫生局以詹某某所经营的**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诊疗活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10年,“**药店”经营负责人由詹某某更换为刘某某。2014年3月3日,詹某某在未经医师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店为病人周某某开展诊疗活动。2014年5月23日,原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詹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对其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詹某某的上述行为有两次的行政处罚是针对“**药店”做出的,一次是的行政处罚是针对詹某某本人做出的。非法行医罪是针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罚。故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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