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0********,汉族,大学文化,在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前**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起,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其经营的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内,利用实际控制的三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并从中牟利,其中包括王某某尾号为9218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肖某某尾号为8325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等。至案发,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合共套现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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