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非法拘禁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身份证号码:4408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7重报。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

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等人在廉江市**镇**酒店**房以庞某某跟其赌博时出老千为由,在**镇**酒店**6房处将庞某某殴打,其中一个名叫“隔山仔”的人持烟灰缸砸向庞某某的头部,然后将庞某某挟持带到吴川市**镇**村加油站处。在去往吴川市塘缀镇大洋村加油站处的途中,詹某甲和“隔山仔”威胁庞某某,要求庞某某赔偿与詹某某赌博中输掉的钱,一共两万七千元人民币,如果庞某某不赔偿的话就砍掉庞某某的手和脚,说完之后“隔山仔”就打了庞某某胸口位置两拳。到了吴川市**镇**村加油站,庞某某趁着詹某某等人不注意的时候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从梯上摔下来,导致腰椎受伤。庞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经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