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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屋**号,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屋**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03月18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3年10月15日、2020年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8月份至9月份,莒县**镇**村的管某某通过QQ联系自称系“刘某某”的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购买中华、熊猫、黄鹤楼等卷烟,并通过宅急送快递公司收取卷烟、支付货款。现查明,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向管某某销售中华烟85条、苏烟5条、熊猫烟55条、黄鹤楼15条,共计160条卷烟,销售金额32250元,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具体事实为:

1.2011年8月31日,管某某通过宅急送收到从詹某某等人处购买的熊猫(硬时代版)5条(180元每条)、中华(软)75条(200元每条)、黄鹤楼15条(320元每条),管某某共计支付货款20700元。上述95条香烟被莒县烟草专卖局扣押。

2.2011年9月3日,管某某通过宅急送收到从詹某某处购买的熊猫(硬时代版)20条(180元每条),宅急送代收货款3600元,上述20条香烟均被莒县烟草专卖局扣押。

3.2011年9月8日,管某某通过宅急送收到从詹某某处购买的熊猫(硬时代版)30条(180元每条)、中华(软)5条(200元每条)、中华(硬)5条(160元每条)、苏烟(软金砂)5条(150元每条),上述45条香烟均被莒县烟草专卖局扣押,销售金额7950元。

  2013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到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派出所主动投案。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经传唤未到案,后于2019年12月10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卷烟等物证照片;2.快递单等书证;3.证人管某某等人的证言;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詹某某上述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詹某某不起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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