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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温某某于2017年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詹某某称自己有做买卖豪车的生意。2018年1月,温某某找到詹某某称要购买一部保时捷小轿车与一部宝马750小轿车,并于同年1月16日中午在本市黄江镇御宝花园酒店一房间,通过现金、微信等方式支付了30万定金给詹某某(其中银行转账20万到一个工商银行账户xxxx7,户主是詹某某,另有10万元支付的现金),用于购买保时捷小轿车。同年1月31日17时许,温某某的朋友徐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宝善街213城市中心用手机微信和支付宝转了6万元定金给詹某某(建设银行账户6236683130********,户主詹某某),用于购买宝马小轿车。詹某某收到定金后并没有按时提供车辆,也没有继续处理该事宜。温某某于2018年3月10日左右在微信上与詹某某失去联系,后于同年3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2019年10月18日将詹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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