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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诈骗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诉刑不诉〔2018〕117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湛江市坡头区人,身份证号码440804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群众,已婚,滴滴车司机。因本案于2018年3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重报本院,本院于2018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陈某某于2014年4月以41万元的价格从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处购买一辆黑色奥迪Q7小型越野汽车,后陈某某提供其堂嫂李某某的身份证(证号为:4408211971********)让詹某某过户,当月,詹某某将一辆车牌号码为粤GE8****的黑色奥迪Q7小型越野汽车及该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交付给陈某某。后因该黑色奥迪Q7小型越野汽车出现故障,陈某某要求詹某某换车或退款。约十天后,詹某某重新交付给陈某某一辆车牌号码为粤GE8****的深蓝色奥迪Q7小型越野汽车。2014年10月,陈某某将该深蓝色奥迪Q7小型越野汽车开到湛江市车管所进行年审时发现汽车资料和行驶证资料对不上,便到新园派出所报案称被詹某某诈骗购车款41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证实粤GE8****小型轿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初登日期、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与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粤GE8****小型越野汽车(即涉案车辆)证件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初登日期、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不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叶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詹某某、邱某某、何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5.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现场照相确认书、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7.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

8.痕迹检验报告;

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一本通/绿卡通历史明细;

10.证明;

11.到案经过说明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二次补充侦查仍无法达到认定其犯罪所需的证据确实、充分要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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