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8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詹某某虚构自己能够帮忙办烟草证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150元,用于日常消费。
2019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利用在微信上销售保健品取得被害人应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帮忙购买灵芝、普洱、针灸等保健用品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应某某人民币6044元,用于日常消费。
2019年7月26日,犯罪嫌疑人詹某某虚构帮忙报考药剂师证的事实,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860元,用于日常消费。
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归案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方某某、应某某、赵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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