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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8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街道办事处**村**村***组*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原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规定上班期间员工不得带手机进入车间,需将手机统一存放于该公司**栋*楼手机放置区。2020年7月10日20时45分许,詹某某来到该手机放置区,将被害人王某存放于该处的一部iPhone1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50元)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1300元。

2020年7月12日22时许,侦查机关在宝安区沙井街道****二楼办公室将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王某于对詹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詹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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