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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为雷某某、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设置“老虎机”提供帮助,在其经营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969号旁的理发店内摆放“老虎机”1台,供他人赌博,并非法获利。期间,该涉赌机器违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6万余元。

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鉴定,涉案“老虎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具有赌博功能。

同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出赃款。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文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电子账单。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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