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54********,汉族,文盲,无业,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组。2019年4月5日因容留卖淫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金马河边其所开设的一家无名茶铺房间内,容留卖淫女子李某某与嫖客罗某某、卖淫女子曾某某与嫖客何某某在该茶铺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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