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渭南市区人和公园南侧经象山路行至老城街丁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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