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42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74********,壮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栋**号房,现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街道**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原号牌为桂L****0的小型客车从南宁市青某某**中心的**酒吧出发,行至竹溪大道立交桥底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詹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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