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街**路至**医院路段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现场对詹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经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后将詹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詹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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