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号**栋**单元**室,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湘C*****的小型轿车,沿湘潭市岳塘区滨江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污水处理厂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抽血备检。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103.6726mg/100ml。
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亦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