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甲,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3221987********,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省文水县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座**单元**,住**,无业。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8日,解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2016年8月2日解某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上网追逃,2020年10月5日在小店区**小区内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解某乙抓获,2016年6月29日至10月5日,在解某乙逃跑期间,其女儿解某甲、女婿王某某明知解某乙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等。藏匿**址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小区**。
2020年7月30日,解某乙案中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解某乙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衍生出的解某甲、王某某的包庇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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