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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4********,拉祜族,大学文化,普洱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思茅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刘某某,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镇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普洱市**有限责任公司挂靠**公路有限公司通过竞标取得镇沅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第二合同施工工程,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为普洱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第二合同施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决策项目施工中所有事宜。在第二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原设计弃土场不能满足弃土需求,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在未申请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土石施工队到**主线回头弯处弃土,导致林地被非法占用,并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该地块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1.081亩;同时在**主线路边采石过程中,为采得更多石料,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在明知采石审批范围的情况下,安排施工队超审批范围采石,导致审批范围外的林地被非法占用,并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该地块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392亩。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4.473亩。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恢复植被、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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