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777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杨益,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9时,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瓯海经济开发区**检测站内工作时,趁被害人金某某离开其车辆为车辆办理相关手续之际,进入其轿车,窃取放置在储物箱内的两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992元)、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137元)、两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931元)。
案发后,涉案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金某某,且被害人金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经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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