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甲(曾用名解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A2-1-603。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甲到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南财源物流北门财源装卸办公室,将钟某某放在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内的4000元现金及办公室内的两台老虎机盗走,损失价值共55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解某甲涉嫌盗窃罪数额不清,被不起诉人解某甲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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