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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住德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酒后驾驶鲁******黄色吉利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353收费站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未发生事故、证件齐全、认罪认罚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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