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8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系陕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酒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2日0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饮酒后驾驶陕U****6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立交西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9.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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