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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785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曾用名:“解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3C9T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岩区**街道办事处**中巷**后巷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2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系初犯、偶犯;2.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悔罪态度较好;3.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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