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大街与北二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依法对其进行了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