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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19〕3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号,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单元**号,系个体经营者。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大街与北二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依法对其进行了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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