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乡四圣口村,住本村。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18分,犯罪嫌疑人解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W****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永信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信溜云畅加油站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3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