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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628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园**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8月30日犯罪嫌疑人解某某(身份证号3522251975********)使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5700******)并激活,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开始,持该信用卡在本市海淀区等地恶意透支消费。最后一次有效还款时间为2018年6月10日,还款金额50720元人民币,2018年6月10日最后一次透支消费30080元人民币。截止报案时该信用卡尚欠司法本金82688.96元人民币,息费369191.99元人民币,欠款总额451880.95元人民币。后被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偿还所欠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款项总计300000元人民币,并与光大银行达成谅解。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30日至2018年6月10日间,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使用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5700******)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透支消费、取现的方式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共计人民币82688.96元,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在其亲属的协助下归还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300000元,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对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光大银行对账单、催收记录、证人曹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透支消费、取现的方式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实。

2.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系自首。

3.还款证明、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在其亲属的协助下偿还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300000元,双方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涉案信用卡欠款已偿还,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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