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滨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驾驶鲁E*****-鲁*****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载被害人隋某某)在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沿香江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香江东街海安路路口处时,与沿香江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钱某某驾驶的鲁******重型特殊机构货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隋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公开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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