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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53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解***户。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时58分左右,解某某驾驶皖S*****号小型普通货车从颍淮大道上滁新高速,沿下行线由西向东行驶时,前方约200米处被害人左某某在高速路面行走,解某某紧急刹车并向右打方向躲避,其车左前后视镜与被害人发生擦碰,导致其倒地,解某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欲下车查看时,黄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左登元身上碾轧而过,造成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两人一同查看情况后,黄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解某某拿出三脚架放置在被害人后方,两人一起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到来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解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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