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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由宾阳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成品柴油的活动。覃某甲自行联系柴油进购渠道,并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新廖村委会老覃村九队一空地处埋设储油罐,装卸成品柴油并在该处进行销售。2020年2月23日21时20分许,覃某甲在老覃村九队装卸柴油时被公安民警依法检查。经查,其贩卖柴油获利1.4万元。

本院认为,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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