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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滥伐林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6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于本自治县东兴镇龙城村汝拿屯“汝好”(地名)约1亩的杉树木出售,2018年7月份,覃某甲雇请覃某乙和廖某某帮砍伐和剥皮,覃某乙和廖某某砍伐和剥皮后留在伐区自然风干。2019年9月份,覃某甲到伐区自己造材并归堆好,后以5200元出售给罗城一木材老板。经鉴定,覃某甲滥伐林木的面积为0.159公顷(2.385亩),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2.6627立方米,出材量为9.4592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覃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覃某甲砍伐自己种植的杉木刚刚达到滥伐林木的立案标准,而且砍伐的原因是家人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覃某甲系初犯、偶犯,没有主观恶意,社会危险性不大,而且无再犯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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