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及居住地同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大化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甘某乙伙同覃某甲、黄某某滥伐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附近“**坡”、“**坡”的桉树林,数量共计立木蓄积量121.4626立方米。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大化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补充提供证据材料,本院仍然认为大化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覃某甲主观上故意滥伐林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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