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0********,壮族,初中,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中旬,覃某乙、韦某甲、叶某某、韦某乙、韦某丙等人经协商后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村、**村、**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供人参赌,并在赌场中抽头渔利。该赌场每天参赌人数少则二十人,多则三十人以上,参赌人员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开设期间各股东分工明确,其中覃某乙、韦某甲负责抽头渔利、管理水钱;韦某丙、韦某丁负责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进行赌博,除了抽取“提现费”外,每日还从赌场拿到300元的红利;叶某某负责看场防止他人闹事。赌场雇请韦某戊、韦某己、苏某某、被不起诉人覃某甲进行放哨,放哨人员使用对讲机进行通风报信。此外,覃某乙、叶某某、韦某丙及韦某戊还负责踩点选择赌场开设地点,韦某乙还提供赌具扑克牌、矿泉水、香烟等物给赌场,有时帮忙搬运桌椅。每天赌场散场后各股东分到200至300元红利。2020年5月21日,覃某乙等人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怀道村上江队附近开设赌场时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查处,当场查获赌具及赌资若干。该赌场自开设至被查处,抽水金额累计约80000元。
本院认为,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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