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0********,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里**号**栋**号,住广西平果县**镇**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以广西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平果县豪捷商务酒店老板潘某乙签订关于电梯购销及安装的《电梯工程合同》,购销一台价值为13.1万元的西尼牌乘客电梯。按合同规定潘某乙先付了电梯总价30%即39300元作为定金给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同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以电梯已出厂为由要求潘某乙再付电梯总价的60%即7万元。被不起诉人覃某甲骗取潘某乙的109300元后逃匿。
2015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与覃某乙、罗某甲合伙成立广西凯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中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出资6万元加技术入股,占50%股份;罗某甲出资10万元,占30%股份;覃某乙出资7万元,占20%股份。
2019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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