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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公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0********,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下午18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甲驾驶桂G****1号小型普通客车搭其母亲覃某乙沿来宾市兴宾区来良路由三五镇方向往来宾市城区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来良路良江镇大良村路段时驶出路外翻车,造成覃某乙受伤并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覃某甲在此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乙在此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覃某甲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进行调查,且已取得其他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被害人系其本人母亲,并取得其他亲属的谅解,而且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有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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