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66********,布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剑梅。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4.8覃某某持电捕鱼机在荔波县茂兰镇尧朝村岩家组一引水渠进行非法捕捞活动,捕捞鱼鳅117条、鲤鱼6条。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供述;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电捕鱼机一台进行销毁。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