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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下午,覃某某携带电鱼工具到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大汤村杉木寨河进行电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覃某某处扣押了蓄电池、逆变器、手抄网等电鱼工具和渔获物1.08公斤(其中鲤鱼0.19公斤、鲫鱼0.14公斤、泥鳅0.52公斤、野杂鱼0.18公斤、爬岩鳅0.05公斤)。案发后,覃某某主动赔偿了生态损害修复款1000元,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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