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63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760********,大学文化,巴中市**管理局局长、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平昌县人,户籍地平昌县**镇**街东段**号**元**号。
巴中市**管理局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74年6月,平昌县纸厂沟水库建设项目作为巴中市友谊水库的补水工程,被四川省水利局批复拟与友谊水库一并建设,后因政策原因被调整为缓建项目。2014年7月,平昌县纸厂沟水库建设被纳入全国抗旱实施项目,该工程建成后可解决仪陇县立山镇等14个乡镇10余万人口饮水、灌溉问题。2014年9月21日,平昌县水务局同意平昌县**管理所作为平昌县纸厂沟水库建设项目法人,承担该项目的立项、建设等相关职能。2014年12月11日平昌县**管理所更名为巴中市**管理局。2015年10月,平昌县纸厂沟水库建设项目批复立项,2016年3月开工建设。2017年5月2日,平昌县人民政府任命覃某某为巴中市**管理局长,同年7月10日,覃某某任该局法定代表人,负责巴中市友谊水库和平昌县纸厂沟水库建设相关事宜。巴中市**管理局虽已完成平昌县纸厂沟水库建设项目的林地占用可行性报告和专家审评,但在未取得征占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就违规占用林地,造成原有地貌改变、原有植被破坏。经鉴定,平昌县纸厂沟水库工程建设违规占用林地23.14亩,其中公益林6.36亩、商品林16.78亩。
2020年4月27日,巴中市**管理局缴纳罚款462802元。
本院认为,覃某某作为巴中市**管理局局长、法定代表人、平昌县纸厂沟水库建设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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