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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1********,壮族,大学本科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老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覃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商厦**楼经营****店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网上通过朋友圈在明知是假冒的 “LV”、“MCM”、香奈儿、“GUCCI”、芬迪、迪奥、圣罗兰、爱马仕等名牌包,进货后并以几十元到三百元左右不等价格向顾客销售这些假冒“LV”、“MCM”、香奈儿、“GUCCI”、芬迪、迪奥、圣罗兰、爱马仕等名牌包,公安机关发现后将这些商品依法扣押。经鉴定:“LV”、“MCM”、香奈儿、“GUCCI”、芬迪、迪奥、圣罗兰、爱马仕等品牌的商品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公安机关查覃某某账本对账后出具(公安机关出具覃某某账本关于销售假货金额统计表)证实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共计金额89370.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于2020年12月8日上交自己违法所得款两万元整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鉴定:“LV”、“MCM”、香奈儿、“GUCCI”、芬迪、迪奥、圣罗兰、爱马仕等品牌的商品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主动上缴自己获利所得赃款两万元整,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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