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4〕68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民委**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7月2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交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月28日补查重报。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5月15日,覃某某在明知依托咪酯电子烟为违禁品的情况下,在罗城县**镇**村**屯其家里将100克的依托咪酯电子烟油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韦某某,2023年6月17日,覃某某又在罗城县**镇**村**屯其家里将20克依托咪酯电子烟烟油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韦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时依托咪酯未列管为毒品,查明证据无法证明覃某某是否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覃某某被暂扣的电子烟油1瓶、电子烟头1个、电子烟杆1个系违禁品,依法应当没收,由暂扣机关柳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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