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曾用名覃某乙、覃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9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德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覃某某以能帮被害人黄某某购买小猪仔为由,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16日骗取被害人5000元定金及11000元购猪款,后覃某某用上述款项用于赌博。2020年3月31日覃某某退还黄某某16000元,并且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金额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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