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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盗窃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2000********,苗族,高中文化系遵义市***高级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被不起诉覃某某利用被害人梁某某手机卡登陆梁某某微信,将梁某某微信所绑定的农信卡上的1300元转走。事发后覃某某之父亲已代为赔偿1300元给梁某某。

2019年11月14日8时许,覃某某在思南县第六中学田径场男生公共厕所里,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书包内的一部华为nova5pro手机盗走。经铜仁**有限公司财物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49元。2019年11月17日,覃某某登录杨某某微信,将杨某某微信中50元转走。2019年12月31日,思南县公安局发还杨某某被盗华为nova5pro手机。2020年12月20日,杨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覃某某表示谅解。

2019年11月14日,被害人杨某某报案至思南县公安局,同年11月17日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5日,思南县公安局民警到思南县第六中学将覃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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