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巷**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城旁**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时许,周某某骑乘电动车搭载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郭某某独自骑乘一辆电动车,三人一同向三亚市落笔洞方向行驶,行至**小区时,周某某发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牛电动车没有上锁,便将该电动车推走,郭某某见状便从其电动车上取出一根黑色的电线,将该电动车与其自己的电动车连在一起,并由郭某某在前骑乘其电动车,牵引由覃某某骑乘的被盗的小牛电动车前行。三人将窃得的小牛电动车牵引至三亚市吉阳区**路附近的一家幼儿园旁停放后便回宿舍休息。次日20时许,郭某某、周某某、覃某某一同到幼儿园附近取车时,覃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并当场扣押了被盗电动车1辆;郭某某、周某某逃跑,后于当日22时许到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南新派出所投案。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牛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184元。经查,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被盗财物已追回,覃某某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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