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22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6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对覃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于2005年在南海平洲**村**大街**号经营**凉茶店,2012年开始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剂师资格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经营的**凉茶店自制清肺茶粉末配制凉茶销售。2018年5月7日,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经营的凉茶店检查时发现其配制的1.22kg清肺茶粉末中含氯霉素成分。2018年9月18日,经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穗司鉴18010080800190号),嫌疑人自制的清肺茶粉末中氯霉素含量为1.4x102ug/kg。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覃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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