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于2018年8月期间,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他人对自家位于本自治县**镇**村**屯“汝好”坡(音译,地名)的杉树林进行采伐,后卖给他人。2019年3月24日覃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滥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8.7362立方米。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复垦复种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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