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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63********,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将自己种植在南宁市兴宁区**镇**村**坡**山(**山附近)桉木砍伐,用来搭建猪栏。经鉴定:被滥伐林木为巨尾桉林木,面积为0.21公顷,滥伐立木蓄积量12.1立方米。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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