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219**********,**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荔波县,家住荔波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荔波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现已查明:2019年6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荔波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渔区域、禁渔期内,持一张禁用的渔网在荔波县**镇**河上游捕捞野生鱼,捕获两条野生鱼共0.01㎏。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