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219**********,**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荔波县,家住荔波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荔波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现已查明:2019年6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荔波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渔区域、禁渔期内,持一张禁用的渔网在荔波县**镇**河上游捕捞野生鱼,捕获两条野生鱼共0.01㎏。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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